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5〕67号)文件精神——“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,建立城乡统一、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”,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,中央和省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,即:城市和农村均按照小学每生每年600元、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。在此基础上,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人年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;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,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。截至目前,全州已筹措下达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2,723.39万元,其中:中央资金18,248.88万元,省级资金4,474.51万元。全州共有26.69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获得补助。(教科文科梁勇)